為深化落實《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持續(xù)深入開展醫(yī)學科研誠信教育整治工作的通知》(國衛(wèi)辦科教函〔2024〕448號),在衛(wèi)生系統(tǒng)持續(xù)深入推進醫(yī)學科研誠信專項整治工作。根據(jù)20種常見科研不端行為及其認定要點,科研教育科對科研不端行為進行了梳理,希望廣大科研人員引以為戒,充分認清科研誠信的極端重要性,增強誠信意識,踐行誠信要求。現(xiàn)將具體內容附后:
一、常見的科研不端行為
第一類:學術造假
1.偽造。指科研人員故意編造、虛構或篡改研究數(shù)據(jù)、結果、實驗過程、引用文獻等學術內容,以達到欺騙他人、獲取不當利益或提升學術聲譽的目的。
①偽造實驗數(shù)據(jù):實驗研究中,虛構根本沒有進行過的實驗的相關數(shù)據(jù),包括實驗樣本的測量結果、實驗現(xiàn)象的記錄等;蛘邔嶋H進行的實驗數(shù)據(jù)進行篡改,如隨意更改數(shù)據(jù)的數(shù)值、刪除不利數(shù)據(jù),使數(shù)據(jù)符合自己預期的研究結論。
②偽造研究對象和樣本:編造不存在的研究對象,如虛構臨床試驗中的患者病例,或偽造實驗樣本,聲稱使用了特定的樣本進行研究,但實際上并未使用或使用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樣本。
③偽造引用文獻:虛構參考文獻,聲稱引用了某些文獻來支持自己的研究觀點,但實際上這些文獻并不存在或與所引用內容無關;或者篡改引用文獻的內容、結論,以使其符合自己的研究需要。
④偽造實驗過程和方法:描述根本沒有實施過的實驗過程和方法,或者對實際采用的實驗方法進行虛假描述,以使研究看起來更加嚴謹、科學,但實際操作并非如此
2.篡改。篡改是偽造的另一種形式。指對已有的研究數(shù)據(jù)、資料、結果等進行不正當?shù)男薷、歪曲或刪減,以改變其原本的真實面貌,使其符合造假者的主觀意愿或研究目的。
①數(shù)據(jù)篡改:對實驗測量得到的數(shù)據(jù)、調查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等進行修改。比如,在醫(yī)學研究中,改變臨床試驗中患者的各項生理指標數(shù)據(jù),使治療效果看起來比實際更好;或在社會科學研究中,調整調查問卷的統(tǒng)計結果,以支持自己預設的觀點。
②圖像篡改:在涉及圖像數(shù)據(jù)的研究中,如生物學中的細胞圖像、醫(yī)學影像學中的掃描圖像等,通過圖像處理軟件對圖像進行修改,如增強某些特征、去除不利的細節(jié),從而誤導讀者對研究結果的理解。
③文獻內容篡改:對引用的文獻內容進行修改,斷章取義地截取部分內容并歪曲其原意,或者修改文獻中的關鍵結論,使其與自己的研究相“契合”,以支撐自己的不實觀點。
④研究記錄篡改:修改實驗記錄、研究日志等原始記錄文件,包括實驗的時間、條件、步驟以及觀察到的現(xiàn)象等,以掩蓋研究過程中的問題或制造虛假的研究進展和結果。
3.買賣和代寫論文。指從他人或機構那里購買已經撰寫好的論文,將其據(jù)為己有并以自己的名義投稿、發(fā)表,以獲取學術成果、學位或職稱等利益。同時,存在一些不法分子或機構以盈利為目的,專門從事論文買賣的勾當,為買家提供所謂的“定制化”論文服務。買賣和代寫論文嚴重破壞了學術的公正性和嚴肅性,違背了學術研究的誠信原則。
4.代投稿論文。是指中介機構以盈利為目的,以潤色加工論文文稿為幌子,以保證發(fā)表為誘餌,接受科研人員委托代投稿發(fā)表論文的行為。不良機構從中賺取“中介費”,更有甚者將版面費與中介費捆綁開具發(fā)票,導致費用異常。
5.虛假陳述。指在學術相關活動中,故意提供與事實不符的信息,以誤導他人并獲取不當學術利益。例如:在項目申請、成果申報以及職位申請中,偽造或夸大個人的學術經歷、研究成果、獲獎情況等,提供虛假的論文發(fā)表證明、文獻引用證明,或虛構不存在的科研項目、學術交流活動參與經歷等。此外,在學術評價、評審過程中,對自己或他人的學術水平、研究成果進行不客觀、不真實的評價,夸大或貶低其價值,以影響評價結果。
第二類:學術剽竊
6.文字抄襲。在學術或其他領域中,未經原作者授權,直接使用他人的文字內容,并將其作為自己的作品或成果的一部分,而不加以適當?shù)囊煤妥⒚鞒鎏幍男袨椤?/span>
(1)直接抄襲:一字不差地復制他人的文字內容,包括文章、論文、報告、書籍等中的段落、句子甚至整個作品,且未進行任何引號標注或出處說明。
(2)改寫抄襲:對他人文字內容進行部分改寫,如更換一些詞匯、調整句子結構,但整體上仍保留了原作品的核心思想、邏輯結構和大部分內容,同時未注明原作者和出處。
(3)拼湊抄襲:將多篇不同來源的文獻內容進行拼湊組合,形成自己的“作品”,其中各部分內容可能分別來自不同的作者,但抄襲者未對這些內容進行有效整合和創(chuàng)新,也未正確引用和標注出處。
7.交流剽竊。一種較為隱蔽的學術不端行為,指在學術交流過程中,一方將從他人那里獲取的未公開的學術思想、研究思路、方法、數(shù)據(jù)等據(jù)為己有,并在自己的研究、論文、報告等中使用,而不給予原作者相應的承認和引用。
8.評議剽竊。在對學術成果、學術人員或學術機構進行評價時,包括撰寫學術書評、項目評審意見、人才評價報告等,抄襲、盜用他人的評價內容、觀點或分析框架等,而不注明出處或聲稱是自己的評價見解的行為,以謀取個人的不當利益。
9.自我抄襲。自我抄襲是指重新使用本人以前已經使用或公開發(fā)表的研究成果,并將其表述為正在或新近完成的科研成果。自我抄襲有如下情形:在發(fā)表的論文中使用之前自己已發(fā)表過的研究成果而不加以說明,包括文獻引用、標注說明等;將之前的研究報告改頭換面,直接上報給新的科研項目的委托人,并以此完成委托任務。
第三類:隱匿學術事實
10.主觀取舍科學數(shù)據(jù)。通常是指科研人員在處理和分析數(shù)據(jù)時,出于主觀意愿而非基于科學方法和客觀事實,有選擇地保留或舍棄某些數(shù)據(jù),以達到支持自己預期結論或迎合某種利益的目的。例如,在實驗中,研究人員可能會舍棄與自己假設不符的數(shù)據(jù)點,只選取那些能夠支持其研究假設的數(shù)據(jù)來進行分析和報告,而不考慮這些數(shù)據(jù)的取舍是否符合科學規(guī)范。
11. 故意忽視他人的重要學術貢獻。指在學術研究、成果發(fā)表、學術評價等過程中,明知他人的工作對自己的研究有重要影響或在相關領域有重要貢獻,卻有意不提及、不引用或不給予適當認可,試圖將他人的貢獻排除在學術視野之外,以突出自己的成果或獲取不當?shù)膶W術利益。例如在撰寫論文時,參考了他人具有開創(chuàng)性的研究成果,但在文中既不引用該成果,也不提及原作者,將相關內容當作是自己的獨立發(fā)現(xiàn);或者在學術會議上報告自己的研究成果時,對前人相關的重要研究只字不提,給人一種自己的研究是全新開創(chuàng)的錯覺。
12.隱匿利益沖突。在學術活動中故意不披露應該披露的利益沖突關系。
表現(xiàn)為:(1)在學術評議(包括機構評議、個人科研評議、項目申報評審、個人晉升評審、學位論文評審、科研論文審稿、各類學術榮譽和科技獎勵評審等)過程中,科研人員必須主動申明或回避特定的利益關系,如親屬、同學、同事,曾經或未來的科研合作方等等。不主動申明或回避這些潛在或現(xiàn)實的利益關系,造成不良后果的,可認定為學術不端。(2)在發(fā)表科研論文時,不使用標注等方法說明科學實驗資金資助來源和委托人信息。
第四類:虛假學術宣傳
13.夸大、虛假宣傳。科研人員為謀取個人利益和榮譽,對于自身或其他利益關聯(lián)方的學術水平、科研成果的學術價值、商業(yè)價值等以特定方式包裝、剪裁、夸大,從而誤導評審人員、公眾和投資人并產生不良社會影響。
第五類:學術侵權
14.侵犯署名權。(1)侵犯他人署名權。在文章發(fā)表或獎項申報等學術活動中,將本應該署名人員排斥在署名之外;為獲得發(fā)表或資助等的便利,掛名領域內資深專家或其他人員。(2)署名排序侵權。在文章發(fā)表或獎項申報等活動中,未按照真實的學術貢獻,正確地排序相關作者。(3)侵犯科研人員所屬單位的論文署名權。經常表現(xiàn)為科研人員把在原單位完成的工作整理發(fā)表,署上工作調動后現(xiàn)單位的名稱;還可表現(xiàn)為盜用其他無關單位名稱投稿,以獲得不應獲得的利益。(4)在沒有實質性貢獻的文章中要求署名或同意署名。(5)沒有實質性貢獻且在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掛名,掛名作者知情后不以適當?shù)姆绞椒穸ㄔ撌鹈,且使用該掛名署名謀取了個人的利益。
15.侵犯知情權。指在醫(yī)學研究過程中,研究人員或相關機構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倫理原則和研究規(guī)范,向研究對象充分、準確地披露與研究相關的必要信息,或者故意隱瞞、歪曲重要事實,導致研究對象在不完全知情的情況下參與研究,損害了研究對象自主決定是否參與研究以及在研究過程中做出相關決策的權利。
16. 侵犯隱私權。指在醫(yī)學研究過程中,研究人員或相關機構未經研究對象明確同意,不當收集、使用、披露或處理研究對象的個人隱私信息,導致研究對象的隱私受到侵犯的行為。醫(yī)學研究中涉及的隱私信息通常包括個人的健康狀況、疾病史、基因信息、性生活史、家庭住址、聯(lián)系方式等。
17. 侵犯科研合約。(1)不按合同約定使用科研經費,將預算中明確規(guī)定用途的科研經費挪做他用。(2)變更科研主體,違反合同約定,私下將科研工作委托他人代為完成。(3)更改研究內容,不按合同約定開展既定目標的科學研究轉而去研究其他問題。(4)虛報結題報告,使用其他成果沖抵本項研究的結題要求。(5)違反保密約定,不履行合同中資助方所要求的保密條款,或未按要求保守國家秘密等。
18.濫用學術權力。指科研機構中的領導、專家或學術評審人員等,利用自身所擁有的學術地位、職權或影響力,違反學術規(guī)范和道德準則,為謀取個人私利或達到其他不正當目的,而不正當行使權力的行為。(1)學術資源分配不公:在科研項目申報、經費分配、設備使用等方面,憑借權力將資源不合理地分配給與其關系密切的人或自己,而忽視更有能力和需要的研究人員。(2)不當干預學術評價:在論文評審、職稱評定、成果鑒定等過程中,利用權力操縱評審結果,使不符合標準的人員或成果獲得通過,或者壓制有價值的成果和優(yōu)秀人才。(3)打壓異見和競爭:對持有不同學術觀點或在學術上構成競爭的同行進行排擠、打壓,通過限制其學術交流機會、阻止其成果發(fā)表等手段,維護自己的學術權威和地位。(4)違規(guī)獲取學術成果:強迫或誘導學生、下屬等將研究成果歸功于自己,或利用權力竊取他人的學術成果,據(jù)為己有。
第六類:不守科研倫理規(guī)范
19.不履行倫理審查義務。指在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yī)學研究中,研究者或研究機構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倫理規(guī)范的要求,將研究項目提交給倫理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或者在研究過程中擅自變更研究內容、方案等關鍵要素而未重新進行倫理審查的行為。
20.不執(zhí)行倫理審查意見。指在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yī)學研究中,研究人員或相關機構雖已獲得倫理審查委員會的批準,但在實際研究過程中,未按照倫理審查通過的實驗方案、知情同意內容、重要信息管理措施、重要樣本管理措施等要求嚴格執(zhí)行的行為。例如,倫理審查批準的研究方案中規(guī)定了特定的受試者入選標準,但研究人員為了加快研究進度或其他原因,擅自放寬標準納入了不符合要求的受試者;或者倫理審查要求對研究數(shù)據(jù)進行嚴格的加密存儲和定期備份,但研究人員未采取相應措施,導致數(shù)據(jù)存在泄露風險等,這些都屬于不執(zhí)行倫理審查意見的行為。
科研教育科
2025年7月1日